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乂山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冬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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