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支山林,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俊宝,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电话:176××××*。
被告:青岛海润茗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39号1单元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52509053,电话:131××××8576。
法定代表人:赵德新。
审理经过
原告支山林与被告李俊宝、青岛海润茗茶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支山林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