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继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海县顶山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MA77CQD568,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八二团九连。

法定代表人:井传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顶山一八二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秋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顶山一八二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时继勇与被上诉人福海县顶山大屯北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强、许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继勇以与被上诉人张家强、许秋花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本案诉争混凝土款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继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时继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 726.50元,减半收取863.25元,由上诉人时继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毛 文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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