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65909131F。
负责人:刘文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历斌,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增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郴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40号北湖区委党校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彬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被告王增米、郴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