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楚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王春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王楚江与王春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春水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楚江货款人民币247716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楚江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春水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卷、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水名下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人民币1538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4元,余款人民币15200元用以履行本案部分债务,其他查没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楚江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春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春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楚江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春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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