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福信用社,住上思县平福乡平福圩。
负责人雷行光,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周繁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韦尊莲,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韦国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福信用社与周繁华、韦尊莲、韦国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韦国超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62×××73账户的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繁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1×××36账户的存款。现因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周繁华、韦尊莲、韦国超银行存款,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8)桂062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国超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55.0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国超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55.03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繁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1×××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55.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家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