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泽民北路92号。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水英,女,****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魏继和,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水英、魏继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了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水英、魏继和玉米约7万斤。2021年4月9日作出了冻结裁定,冻结了执行人张水英、魏继和分别在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信储蓄所、和川支行。现因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玉米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水英、魏继和分别在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信储蓄所、和川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7万斤玉米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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