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26日,本院收到谢燕的起诉状。起诉人谢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任强离婚;2.婚生女任静雅由起诉人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起诉人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7月16日生育女儿任静雅。2017年9月购买轿车一辆用于出租。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谢燕向被告任强提起的是有关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被告任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主张任强住所地为四川省剑阁县,与事实不符。本院查明,任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谢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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