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梅,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审第三人张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忠与被上诉人彭辉及原审第三人张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瞿忠因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因上诉人瞿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树兵 审 判 员 戴 莉 审 判 员 傅美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诗尧 书 记 员 彭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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