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艳斌,村民。

委托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占忠,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艳斌与被告张占忠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0日,原告赵艳斌与被告张占忠达成合伙开采铁矿石协议,双方约定铁矿石销售收入原告赵艳斌占25%,被告张占忠占75%,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赔偿也按原告赵艳斌25%,被告张占忠75%承担。2013年3月29日被告张占忠雇佣的代送在干活时发生事故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代送的赔偿经多次协商,最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代送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伍拾贰万元,而赔偿款全部是原告赵艳斌支付,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赵艳斌应承担赔偿款25%,被告张占忠应承担75%,所以被告应承担代送的赔偿款为39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垫付款,但被告总是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垫付款39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依据本案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艳斌的起诉。

原告赵艳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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