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西区红滨帮你找房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一道街2-7-367-51。

负责人:王红滨,个体经营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研,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玲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铁西区红滨帮你找房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红滨找房网)、王宁因与被上诉人马玲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红滨找房网、王宁上诉请求:1、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红滨找房网、王宁无需返还马玲艳74万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马玲艳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仅依据《欠条及情况说明》作出裁判,过于机械和僵硬,且原审法院对于《欠条及情况说明》的理解有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马玲艳己于2020年9月9日与华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并支付购房定金,华运公司亦向其出具收款收据,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己经成立,马玲艳支付的剩余购房款也己经由红滨找房网、王宁支付给金宝岐,在此基础上:出具全款合同及发票、否则全额退回总房款是开发商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运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及如何履行是华运公司的自由选择,红滨找房网、王宁既不能代表华运公司作出该种意思表示及承诺,客观上也无法代替华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红滨找房网、王宁的该项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该约定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作出裁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马玲艳明知并认可万科房产的销售模式,也清楚其中的风险和隐患,仍然通过该种模式试图获取优惠房产,马玲艳不属于善意买受人,应当自担风险。红滨找房网、王宁作为中介,不负有、也不具备消除该种风险的义务和责任,且仅收取1千元中介费,原审判决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全部房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案涉万科房产的特殊销售模式:购房者将房款直接交给金宝岐,万科公司为购房者开具购房发票、办理网签及入住手续,优惠力度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至于金宝岐收取房款后是否交付万科,购房者无从得知,只知道有部分购房者以此方式成功取得房产。马玲艳清楚也认可这种销售方式,必然也知道其中的固有风险,仍然主动找到红滨找房网、王宁联系到金宝岐,也通过上述方式优惠取得房产。否则,马玲艳完全可以直接到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将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也就是说,马玲艳与红滨找房网、王宁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将购房款由红滨找房网、王宁付给金宝岐,只要金宝岐收到房款,红滨找房网、王宁的合同义务就己履行完毕。事实上,红滨找房网、王宁确实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马玲艳经介绍与华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定金,并经由红滨找房网、王宁将房款支付给金宝岐,也与金宝岐直接建立电话、微信等联系渠道。至于金宝岐或华运公司是否能够出具全款购房合同及发票,与红滨找房网、王宁无关,也不能由红滨找房网、王宁控制,马玲艳应当自行承担其中的风险和后果。更何况,民事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红滨找房网、王宁己将马玲艳的74万元房款转交金宝岐,剩余房款返还马玲艳。整个过程,红滨找房网、王宁仅收取1千元中介费,原审判决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全部房款,明显加重了的红滨找房网、王宁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合情理。三、原审判决遗漏查明事实。除返还房款42972元外,红滨找房网、王宁还向马玲艳支付15000元,该部分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及相应扣除。四、马玲艳与华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有效成立,在该份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马玲艳应当向华运公司主张合同权利,而非红滨找房网、王宁,华运公司也有权要求马玲艳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华运公司要求与马玲艳继续履行合同,将与原审判决的结果产生重大矛盾和冲突。更何况,按照原审法院的思路,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马玲艳房款,但红滨找房网、王宁与华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无法继续向华运公司主张权利,将直接导致红滨找房网、王宁权利悬空,难以依法维权。最后,目前己有30多名通过本案销售模式将房款支付给金宝岐的购房者分别诉至铁东、铁西、立山法院,要求万科(华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产,该案的裁判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审理,恳请二审法院能够综合考量。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马玲艳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马玲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红滨找房网、王宁承担连带责任返还马玲艳购房款人民币792972元并赔偿损失71820元,合计:864792元。2、红滨找房网、王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马玲艳欲购买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的鞍山高新万科城的房产,红滨找房网、王宁为马玲艳提供居间服务,马玲艳共向红滨找房网、王宁转账782972元。2020年9月9日,马玲艳与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主要约定:“出卖人: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马玲艳,马玲艳预定25#2081号房屋,价款828972元,定金1万元。”马玲艳向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定金1万元。

2020年9月10日,红滨找房网负责人王红滨及王宁向马玲艳出具一张欠条,记载:“今欠马玲艳782972元。”欠条下附一份情况说明:“1、马玲艳购高新区学府项目南区25#2081号房款782972元,已暂存于王宁、王红滨账户,用于购买此房,因2020.9.10未能出全款合同及发票,故由王宁账户网银补偿马玲艳1万元;2、马玲艳在万科售楼处已付定金1万元;3、总房款828972元;4、优惠36000元,实付792972元;5、2020年9月13日晚五点前出全款合同发票,如果没出全款合同及发票,则全额退回总房款782972元;6、2020年9月13日,马玲艳收到全款合同及发票,此欠条自动作废。”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马玲艳42972元。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向马玲艳出具发票及签订全款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马玲艳与红滨找房网、王宁居间合同关系存在、合法有效。红滨找房网、王宁为马玲艳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马玲艳直接给付红滨找房网、王宁购房款782972元,根据红滨找房网、王宁向马玲艳出具的欠条及情况说明,能够证明红滨找房网、王宁承诺如在2020年9月13日晚5点前没出全款合同及发票,则全额退回总房款782972元,该约定系红滨找房网、王宁的真实意思表示,因马玲艳未获得发票及合同,红滨找房网、王宁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红滨找房网、王宁已返还购房款42972元,尚欠74万元,因此对于马玲艳请求判令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74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马玲艳主张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因马玲艳将定金交付给了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且庭审中马玲艳明确表示不追加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马玲艳主张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马玲艳要求红滨找房网、王宁赔偿因取定期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71820元一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红滨帮你找房网、王宁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玲艳74万元;二、驳回马玲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8元,保全费4906元,由马玲艳负担1796元,由红滨帮你找房网、王宁负担15558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玲艳与红滨找房网、王宁与马玲艳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红滨找房网、王宁为马玲艳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马玲艳直接给付红滨找房网、王宁购房款782972元,红滨找房网、王宁向马玲艳出具的欠条及情况说明,红滨找房网、王宁承诺如在2020年9月13日晚5点前没出全款合同及发票,则全额退回总房款782972元,该约定系红滨找房网、王宁的真实意思表示,因马玲艳未获得全款合同及发票,要求红滨找房网、王宁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红滨找房网、王宁已经返还马玲艳42972元,尚欠740000元,应由红滨找房网、王宁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对于红滨找房网、王宁提出马玲艳应当向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一节,因马玲艳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不追加鞍山华运置业有限公司,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对红滨找房网、王宁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红滨找房网、王宁提出还有15000元已经给付马玲艳,该事实没被认定,要求马玲艳返还该款的主张,经查,红滨找房网、王宁在一审庭审中陈述额外给付马玲艳15000元是补偿款,未对此主张权利,现二审中提出,与本案的返还购房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亦不予审理,红滨找房网、王宁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铁西区红宾帮你找房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王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上诉人铁西区红宾帮你找房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1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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