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光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嘉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光强与被执行人周嘉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粤1825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嘉宾应向韦光强支付本金100000元,利息26000元(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执行费179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证券、居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2月18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