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旭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刘俊娇(系刘鹏飞妹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旭光与被执行人刘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刘鹏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付旭光与被执行人刘鹏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和解内容为:被执行人刘鹏飞于2021年8月份起,每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旭光偿还取暖费、案件受理费等1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付旭光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7502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红梅 审判员 盛永钢 审判员 刘玉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