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海燕。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5810201080000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