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财富广场A#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D7P78Y。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雅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雅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郜周伟 审 判 员 戴宝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王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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