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龙江湾大厦25-19、2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4EA8C23。
法定代表人:张红钢,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谭钟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1×××××,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黄忠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11×之三,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郑海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被告谭忠玲、黄忠荣、郑海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原告广东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