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木辉,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笑雯,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悦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505,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响锋,广东赫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莹,广东赫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景华与上诉人林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李景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悦武向李景华归还借款本金975000元;2.判令林悦武向李景华支付利息(以9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林悦武向李景华支付律师费58300元;4.判令林悦武向李景华支付担保费5105元。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林悦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景华归还借款本金898423.38元;二、限林悦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景华支付利息(以898423.3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限林悦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景华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限林悦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景华支付担保费3200元;五、驳回李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6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86元,由李景华负担1748元,由林悦武负担19538元。

上诉人诉称

李景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林悦武向李景华归还借款本金914500.96元及利息(以914500.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林悦武向李景华支付律师费583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林悦武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计算剩余本金数额。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一条第2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0天)2.5%计算”,即30天利息为2.5%,故应按照日利率=2.5%÷30天来计算案涉借款利息,再进行本金抵扣。原审法院在认定各月抵扣本金金额时,按日利率=2.5%×12个月÷365日的公式来计算利息,是错误的,亦导致剩余本金金额计算错误。经计算得出林悦武尚欠的本金应为914500.96元。二、原审法院酌情调整律师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景华主张律师费583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并且数额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应予以支持,不应作出调整。林悦武自2019年3月11日起未再归还案涉本金与利息,其逾期严重,没有减少实现债权费用的理由。并且,李景华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景华已实际支付律师费58300元。

林悦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林悦武按年利率15.4%的年利息(一年期LPR的4倍)向李景华支付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林悦武向李景华支付律师费10000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李景华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按年利率24%计息的认定过高,应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调整为按年利率15.4%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前述规定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生效并实行。二、原审法院对林悦武向李景华支付5万元律师费的认定过高,应下调为1万元。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9462号裁决书,裁定林悦武应向林少彬返还借款本金1096360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前述仲裁裁决的借款本金高过本案的借款本金,但本案判令支付的律师费高达5万元,不合理。

一审被告辩称

双方均未针对对方的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李景华于2021年6月21日提交了撤回上诉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第一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李景华、林悦武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李景华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第一项,此系李景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其次,关于利息的问题。林悦武主张按照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为15.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本案,故林悦武主张适用前述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再次,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李景华诉请的律师费58300元并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审法院根据林悦武逾期情况,酌定林悦武应承担的律师费金额为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景华与林悦武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李景华上诉部分409.44元,由李景华负担;林悦武上诉部分800元,由林悦武负担(双方均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