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清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苏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潘瑶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丽、苏娟娟与被告潘瑶瑶合伙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清丽、苏娟娟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清丽、苏娟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清丽、苏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孙清丽、苏娟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