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益波(又名常依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东垆乡北曹庄村xx组。

被告:崔战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东港佳园xx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益波与被告崔战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益波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益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益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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