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99489117E。 法定代表人:陈启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洲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洲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洲际位于大余县,房产权证号:(赣)2017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号,保全价值70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赣0723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之三,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洲际位于大余县,房产权证号:(赣)2017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号,保全价值7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已于2021年2月8日过户,现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刘洲际位于大余县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赣(2017)大余县不动产权第**,保全价值7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大余县东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赣(2020)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刘洲际位于大余县房屋一套,房房产权证号:赣(2017)大余县不动产权第**保全价值7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春艳 人民陪审员 严希勇 人民陪审员 何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继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