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有财,男,裕固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矿产品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西城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国、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财与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矿产品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在审理中,原告安有财以证据不够充分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有财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有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310.26元,减半收取54655.13元,由安有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