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6183655W。 负责人:黄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喻安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喻安琼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渝0114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喻安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9931.37元及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喻安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安琼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喻安琼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该房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路北段XXX号(锴泽·四季花城)X幢7-X的房产(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15字第0XXXX号),经本院查询该房屋已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过户。查明被执行人喻安琼名下有机动车一辆,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喻安琼名下车牌号为渝HXXXX的奥迪Q7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喻安琼仅银行有极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做额度冻结,因是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 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喻安琼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喻安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南家居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喻安琼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的代理人张勇,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认可本院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本金69931.37元及利息及其他费用、诉讼费790元、执行费948元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依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喻安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