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权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鹤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谷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宇与被告程志华、谷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权宇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志华、谷振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权宇撤回对被告程志华、谷振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王权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