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376号。

负责人:范黎俊,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长雁,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王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3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卢庆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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