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水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桂林相思怡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柘木村于家。
法定代表人:陈桂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辉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31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桂林相思怡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蒋水荣养老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共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支付事宜,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养老服务费本金2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130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