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伯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被执行人蔡小林(蔡晓林因重复姓名及户籍,已注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青山乡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7)粤197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1月6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为155200元、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保全费17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
执行过程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存款:于2020年3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XX支行开设的账户20×××68,冻结时当日余额为603.14元。现已扣划了账户内的存款9570.33元。
于2020年4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林在中国银行东莞XXX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分别为67×××28、70×××41,冻结时当日余额分别为165.70元、2.99元。
于2020年4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XX行开设的账户分别为62×××80、62×××86,冻结时当日余额分别为5.00元、937.34元。现已扣划了账户内的存款2050.00元。
于2020年4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XX营业所开设的账户为62×××82,冻结时当日余额为41.47元。
二、财付通账户:2020年3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085XXXcom,冻结时当日余额为36.70元。
2020年1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085XXXcom,冻结时当日余额为2585.55元,现已提起扣划。
2020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项以220000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当天由被执行人蔡小林支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朱伯海,由法院将扣划到被执行人蔡小林的存款9957.33元转账给申请执行人朱伯海。剩余未支付的200042.67元,由被执行人蔡小林分四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伯海,第一期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50042.67元,第二期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以上由被执行人蔡小林支付的全部款项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朱伯海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常平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62×××09内。本案执行费326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1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663元等。
2020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需要。
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1973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耀明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