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萍,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回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爱娟与被申请人林回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林回冬在中国银行银川市凤凰北街支行(账户:XXXX)的存款2821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江爱娟的前述诉讼保全申请承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回冬在中国银行银川市凤凰北街支行(账户:XXXX)的存款2821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