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
法定代表人:方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恩必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乃彬。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研究所)以被申请人北京恩必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必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恩必益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向恩必益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等材料,恩必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恩必益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2万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恩必益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为:电子工业部第五十五研究所,持股34%;物理研究所,持股33%;电子工业部第十三研究所(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持股33%。
2001年7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京工商海企监处字(2001)第0110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恩必益公司营业执照。恩必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恩必益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恩必益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物理研究所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恩必益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物理研究所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对北京恩必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