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耿绍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孙吴县。 被告:李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绍良与被告李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耿绍良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绍良以被告李俊文已清偿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绍良撤诉。 -2-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绍良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栩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