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韩永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永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韩永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宝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