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为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徐露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吴兴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为康、徐露露、吴兴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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