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春芬,女,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魏孝忠,男,汉族,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春芬与魏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魏孝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xxxxxx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明革
审判员 马志承
审判员 武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辽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