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伦旗库伦镇新北方农资经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巴特尔,职务:经理
被告:金山,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新北方农资经营中心诉被告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库伦镇新北方农资经营中心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新北方农资经营中心撤回对被告金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0元由原告库伦旗库伦镇新北方农资经营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