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佳心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436号金爵逸品6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493号。

法定代表人:温军民,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佳心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将可交付的36台双氧水GH60K型车交付予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余事项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佳心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11民初100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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