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 被申请人:刘媛媛,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高喜文,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杨坤,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高乐乐,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董春萍,女,汉族,现住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曲红卿,男,汉族,现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李萌,男,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刘海燕,女,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胡晓欢,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诉刘媛媛、高喜文、杨坤、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媛媛、高喜文、杨坤、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的银行存款共计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媛媛、高喜文、杨坤、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的银行存款共计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荣芬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 旸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