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 被申请人:刘媛媛,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高喜文,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杨坤,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高乐乐,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董春萍,女,汉族,现住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曲红卿,男,汉族,现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李萌,男,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刘海燕,女,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胡晓欢,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诉刘媛媛、高喜文、杨坤、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媛媛、高喜文、杨坤、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的银行存款共计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媛媛、高喜文、杨坤、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的银行存款共计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荣芬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