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银忠,男,寿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琪,女,寿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美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寿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恒阳路(梅林花园)。
法定代表人庞晓婕,女,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徐美艳、寿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