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清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1号。
负责人刘英宏,行长。
被执行人宁佐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清江支行诉宁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7407.0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8136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