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修来,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孙天奎,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修来与被执行人孙天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4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天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修来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天奎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修来案款75027.5元。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5027.5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修来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924执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