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迪,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了2014)凌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