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上述被执行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书,黎杰龙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黎杰龙银行存款227.48元,尚欠1772.52元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依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圣开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杨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