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青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侯天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青青与被执行人侯天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侯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天军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李青青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天军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侯天军有银行存款285元,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侯天军银行账户,并扣划该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侯天军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侯天军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侯天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沿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被执行人侯天军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经本院核实后并依法查封。因该房屋抵押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现朝晖支行),本院到该行查询贷款余额及该行是否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行向本院反馈侯天军的房屋贷款已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房开回购。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该房屋现已被房开回购,如果处置的话房开会提异议,时间太长,故仅要求法院进行查封,暂不要求处置。
6.因未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商请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协查,至今未果。
7.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被告辩称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屋抵押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现朝晖支行),银行反馈侯天军的房屋贷款已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房开回购。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该房屋现已被房开回购,如果处置的话房开会提异议,时间太长,故仅要求法院进行查封,暂不要求处置,以上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抚养费71715元(依法扣划的285元抵扣部分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