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崔福荣,职务,沾河林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庚,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世慧,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朱福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沾河林业局与被告朱福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沾河林业局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沾河林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沾河林业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