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子翔,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028900105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8298.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