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彬蔬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稻城县香格里拉镇。
经营者:李茂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王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阿彬蔬菜店与被告王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阿彬蔬菜店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彬蔬菜店以被告王剑军已完全给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彬蔬菜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系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阿彬蔬菜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