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82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某、王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2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从2013年10月17日至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575996.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23.5元以及执行费21360元,但被执行人韩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王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928980.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