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康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峰,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康乐因与被上诉人王庆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中,2021年6月9日,葛康乐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葛康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葛康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葛康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