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迎宾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675818。
法定代表人:熊国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胜,男,****年**月**日出生,该行职工,住奉新县。
被申请人:胡忠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被申请人:李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忠光、李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忠光、李小红银行存款101702.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胡忠光、李小红银行存款101702.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李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