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7号中央百货10楼。 法定代表人:冯太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会智,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胡兰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仁公司)与被告胡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会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兰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正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图书货款179892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以179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天猫销售渠道鼎甲图书专营店,原告为被告提供成本价的书籍资料。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鼎甲图书专营店发送图书8000套,约定以成本价13元/套成交。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鼎甲图书专营店发送图书5000套,此次约定以15元/套成交,另发送《基层全科执业助理实践技能》23本,约定以38元/本成交。上述两次合作书款共计179892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9月1日前结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胡兰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9年7月30日,正仁公司(甲方)与胡兰芳(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天猫销售渠道——鼎甲图书专营店,甲方为乙方提供成本价的书籍资料。本次合作已从2018年9月1日开始,甲方于2018年9月29日从宇鑫物流向鼎甲图书专营店发送图书《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预测卷》、《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试卷》、《2019年护士提分笔记》三种书为一套,各8000本,约定以成本价13元/套成交。第二次发书时间为2019年1月9日,甲方通过宇鑫物流向鼎甲图书专营店发送图书两个类别:《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预测卷》、《201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试卷》、《2019年护士提分笔记》三种书为一套,各5000本,此次约定以15元/套成交;《基层全科执业助理实践技能》23本,约定以38元/本成交。双方对结账方式作出约定:前两次合作书款共179892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9月1日之前结清,以后合作方式为结清上批书款后,发送下一批图书,以此类推。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期支付账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款的逾期利息。 2019年9月1日,正仁公司(甲方)与胡兰芳(乙方)签订《对账单》一份,显示截止2019年7月22日乙方欠甲方货款共计179892元,乙方应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胡兰芳欠付正仁公司货款179892元有正仁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胡兰芳未按期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2019年9月2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胡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图书货款179892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2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胡兰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胡兰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