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游斌,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现住象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8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8月20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游斌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游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罗游斌已签字具结,且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审理经过
查明事实2021年4月21日0时53分,被告人罗游斌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轿车车行驶至象州镇温泉大道与平安大道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拦截检查。交警现场对罗游斌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遂对罗游斌抽血送检。经鉴定,罗游斌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76.5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归案后,罗游斌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游斌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3000元。
判决理由被告人罗游斌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游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