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岚皋县超越健身俱乐部。所在地:岚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5MA70P6XXXX。 负责人:赵熠。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岚皋县恒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岚皋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5MA70J7XXXX。 法定代表人:刘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岚皋县超越健身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岚皋县恒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5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岚皋县超越健身俱乐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岚皋县超越健身俱乐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岚皋县超越健身俱乐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上诉人岚皋县超越健身俱乐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海明玉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雯雯